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欧某某容留高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自家房屋的寝室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欧某某容留肖某某、高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自家房屋的寝室里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欧某某容留肖某某、高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自家房屋的寝室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72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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