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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2016年因吸毒二次被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花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详情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当天过生,吸毒人员李某某、罗某某、“耗子”到其家中,共同出钱购买冰毒吸食。

2、2019年11月7、8日晚上,任某某、李某某到欧某某的家中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10日晚上,花某某、李某某先后到欧某某家中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2日,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市场附近抓获吸毒人员欧某某、李某某、花某某、罗某某等人,其尿检(冰毒)均呈阳性。

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尿检报告、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多次(其中一次多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强制戒毒羁押于南充市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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