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3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4月30日、5月2日、5月7日,四次在其租住的本市东坑镇骏发二路125号308房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何某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给欧某某300元、200元、200元、230元作为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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