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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楼**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下午17左右,欧某某的朋友沈某某和许某某两个人拿着一小包毒品冰毒来到欧某某的出租屋吸食,由于欧某某要出去干活,就留下沈某某和许某某两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2020年5月3日20时晚上,被告人欧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到其出租屋吃饭,吃饭期间,许某某来到其出租屋,并拿出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毒品冰毒,接着三个人就在欧某某的出租屋里吸食许某某带来的毒品。

2020年5月5日23时许,沈某某和周某某先后来到被告人欧某某的出租屋,随后欧某某通过微信给沈某某转了220元出去购买毒品冰毒,接着三个人就在欧某某的出租屋里吸食沈某某买回来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吸毒人员陈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3、证人吴某某、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4、搜查材料及现场尿液检测结果

5、鉴定文书

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抓获经过说明

9、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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