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欧阳某某,绰号“大龟”,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资兴市**镇**路居委**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黄某某和王某某来到资兴市**镇**路居委**组被告人欧某某家中玩,过了一会儿,胡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说要和“老姐”(身份未查实)一起带毒品过来玩,经过欧某某同意后,王某某叫黄某某开车将胡某某和“老姐”一起接到欧某某的家中,“老姐”拿出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黄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老姐”等人使用欧某某家中的自制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法将毒品吸食完。
归案后,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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