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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巷**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18时许,欧某某在其租住的**大厦**栋**楼一房内容留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15日左右,欧某某在其租住的**大厦**栋**楼一房内容留谢某某、杨某某及杨某某的一表妹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9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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