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因与同事打架在吴淞江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其情绪激动,起身拍桌子声称自己没有打人,辅警黄某某过来让其坐下,欧某某右手一巴掌打在黄某某左侧颈部,后被警察当场控制。
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工作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修培
检察官助理:许小龙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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