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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因与同事打架在吴淞江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其情绪激动,起身拍桌子声称自己没有打人,辅警黄某某过来让其坐下,欧某某右手一巴掌打在黄某某左侧颈部,后被警察当场控制。

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工作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黄某某、闫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修培

检察官助理:许小龙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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