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湘宁检环刑诉〔2020〕7 号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到宁远县舜陵街道王茂塘村牛栏塘山场下的责任田修葺排水沟,在搬废弃电杆的过程中,将抽完烟后带火星的烟头丢在自己的荒田里,后引燃荒田的红薯藤和茅草,在荒田的火还没有完全熄灭时,欧某某便离开,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宁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80.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8.8亩,荒山面积221.4亩。
2019年3月11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欧某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5. 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烧毁有林地面积58.8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臻辉
检察官助理:汤明鑫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宁远县**街道**村**组。
2.侦查卷1册,检察内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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