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罪)_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9********,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沟门村**组**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予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丰宁县黑山嘴镇**村徐某某家喝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面包车回****,路过***村,压了新打水泥路,回到家后,警察来了,对欧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欧某某被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龙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