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8日05时55分许,东部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在龙岗区盐排高速北行K1010横岗收费站路段(高速路)巡逻时,发现粤MR5****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欧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欧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9.6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有上高速公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3月3日
附:
1. 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为185*******,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为18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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