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专科文化,系昆明**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路**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欧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8.17mg/100ml。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平
检察官助理:张玥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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