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粤AA****号小型轿车搭载赵某某、刘某某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度假村专用道看守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欧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渊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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