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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4时48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H****号小型轿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G321线和乐平镇新政路交叉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车头右侧碰撞右前方花基,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欧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书证;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71748****;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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