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25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安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桂HM****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九江镇教育路北延线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欧某某带至沙头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欧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一出租屋,电话1827632****;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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