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5********15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电厂**区。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东陈电厂西门道路向南行驶,将路边停放的一车辆擦挂后,继续行驶了三四百米,被他人拦停后报警。经鉴定,欧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2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屈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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