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8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居委会,现住新田县**镇**村。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4月10日两次被新田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枧头镇欧家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欧某某带至新田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7月6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34.27mg/100ml。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34.27mg/100ml,应从重处罚;曾因吸食毒品,两次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诚
检察官助理:陆婷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46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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