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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57分,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粤P8C****普通一轮摩托车由新兴县城往开平市**镇方向行驶,至新兴县274省道0公里800米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冯某某驾驶载着曾某某的粤WKM****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欧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冯某某报案至新兴县公安局,欧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新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日传唤欧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欧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与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该宗事故的直接过错,认定欧某某承担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曾某某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欧某某当天的血液进行酒精浓度定量检验,结果是欧某某血液样本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3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侦查阶段即选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晓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地为广东省江门市**镇**村。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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