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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速递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于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号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24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苏E*****长安牌白色小型轿车,沿开封市龙某某复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复兴大道与开柳路交叉口时,被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8月12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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