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会昌县**镇**村委会后面,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05时17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在头天晚上饮酒后驾驶赣州临时8**G电动车驶入同济大道并向西实施左转弯时,与由陈某某驾驶的沿同济大道自西往东直行的赣******小型客车在道路南侧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欧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479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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