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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L7GPCKLY1E1107422的二轮摩托车从镇雄县**乡**村往**乡**村方向行驶,途经**村**组路段时,被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欧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伦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由镇雄县公安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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