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7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厦**座**房。2018年5月1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0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1时03分,欧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粤AY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欧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3.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90228****)。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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