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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新华路朝阳巷**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欧某某酒后驾驶贵C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城十字口往桐乡南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29分,行驶至正安县城桐乡**路**米处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欧某某现场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执勤民警将欧某某带至正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2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段某某、何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3.5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榆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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