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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永州市宁远县**镇**街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18日、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为解决生活开支,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身份证及伪造的结婚证、房产证等虚假资信证明,向中国**银行双牌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该卡为车贷卡,卡号62223300********,授信额度20万元。信用卡办好后,同年9月23日,欧某某利用该卡在双牌县**有限公司刷卡20万元,扣除利息分36期归还,首期应还款5575元,之后每月应还款5555元。钱到账后,欧某某除支付**有限公司费用、购买本田锋范轿车外(价值8万元,后以4万元的价格变卖),余款均被其男朋友陈某某赌博挥霍。欧某某自2016年10月26日、12月31日两次还款6100元后,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催收均未果。为逃避银行催收,欧某某更换手机号码,改变联系方式。截止目前,共欠中国**银行双牌县支行本金共计194328.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敏

2019年9月11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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