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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欧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通过网络向上家购买含有股民姓名、电话号码、开户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压缩包,后将文件存放于U盘及电脑中。2019年7月起,欧某某在各种炒股的QQ群以及微信群上发布“股民资源”字眼的广告,并与目标客户加为好友后对外出售。截至案发前,欧某某共出售股民个人信息20余万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经鉴定,现场缴获的U盘及电脑中共提取到679个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其中包括载有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325,837条,载有姓氏或性别、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82,359条,纯电话号码信息7,565,017条。

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将欧某某抓获,扣押欧某某的电脑1台、手机2部、U盘1个、笔记本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笔记本、U盘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记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安正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关于“个人信息分类去重统计”的复函;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缴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转账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附带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涉案财物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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