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8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乡**村**组,住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欧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小区**栋**单元**室从事制贩假证的违法犯罪活动。欧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多个微信号在互联网上联系客户接单贩卖假证,将客户的信息提供给上线制作假证,再由上线邮寄给客户。
2020年5月27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欧某某购买一本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假毕业证,并发给欧某某五十元微信红包。欧某某联系上线,制作了一本姓名为唐某某、专业为中药学的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假毕业证,上面加盖了湖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专用章13及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虚假印章,后上线将该假毕业证邮寄给唐某某。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欧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民警在唐某某处扣押欧某某贩卖给唐某某的该本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假毕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湖南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假毕业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湖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欧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