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址为衡阳县**镇**路,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从他人手上盘下位于衡阳县**镇**路**号的无名足浴店,经营足浴生意,手上累计了一些嫖客及卖淫女的资源,在利益的趋势下,欧某某开始为卖淫女及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与卖淫女“三七分成”。2019年9月,欧某某将该店改为“芯芯副食店”继续经营至今,期间欧某某先后于2020年1月5日、6日向卖淫女周某某、陶某某介绍卖淫,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5日,欧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欧某某,称自己有朋友在昊龙宾馆8327房要找卖淫女,欧某某将此事告诉正在店里的卖淫女周某某,周某某便去了酒店,后周某某与方某某在酒店房间以手淫的方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事后方某某支付了周某某现金200嫖资,周某某支付了60元介绍费给欧某某。
2.2020年1月6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欧某某,称自己要找卖淫女,并发了一张卖淫女陶某某的照片给欧某某,约定200元一次“快餐”的价格。欧某某便和陶某某联系,后陶某某前往李某某所在的西渡镇万和宾馆221房,两个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某支付了陶某某200元嫖资,后陶某某回到了欧某某店子,因其男友邹某某将其拉回酒店休息,暂未向欧某某支付介绍费。当天16时,欧某某被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周某某、方某某、欧某某、李某某;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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