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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欧某某(外号和尚),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7年11月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与同案人叶某某(已判刑)商量一起介绍学生妹卖淫赚钱,叶某某同意了。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叶某某和同案人刘某甲、魏某某(均已判刑)商量一起介绍学生妹卖淫赚钱,刘某甲和魏某某表示同意。欧某某和叶某某负责联系嫖娼男子,刘某甲和魏某某负责物色学生妹。2019年3月4日晚上,欧某某、刘某甲、叶某某、魏某某介绍洞口县****学校学生唐某甲到**宾馆403房间卖淫,与嫖娼男子刘某乙(已治安处罚)发生了性关系,欧某某、叶某某、刘某甲、魏某某共同获利2000元。3月6日下午,欧某某、刘某甲、叶某某、魏某某介绍洞口县****学校学生唐某甲到**宾馆***房间卖淫,与嫖娼男子杨某某(已治安处罚)发生了性关系,欧某某、叶某某、刘某甲、魏某某共同获利1000元,欧某某、叶某某、刘某甲、魏某某将介绍卖淫所得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洞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和同案人叶某某、刘某甲、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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