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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某某**乡楼**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粤SH****轻型货车从广东省回嘉某某,当其沿省道322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钟水河大桥附近嘉鼎再生回收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雷某甲所驾驶的无号码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雷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欧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雷某甲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雷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所致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拨打了120、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雷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雷某乙损失共计人民币737000元(欧某某付127000元,另610000元由欧某某义务配合雷某乙向保险公司理赔或向人民法院诉讼赔偿)。雷某乙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调解协议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内,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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