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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汉族,小学,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正三轮电动车沿吉安县**镇**大道靠右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镇**村路口路段处左转掉头时,与其左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曾某丁醉酒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火化证明、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2.证人曾某甲、彭某某、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报告书、毒物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年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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