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粤RMC****号小型轿车沿清禅大道由清四公路方向往三水方向行驶,行至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清禅大道竹楼村委会解放村路段时,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过程中,车头左前部先与对向行驶由周某甲驾驶的悬挂前号牌J428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接着车头右前部再与对向行驶由朱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001334,搭载朱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朱某甲当场死亡,朱某乙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欧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乙醇、毒品含量分析、死因鉴定等。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欧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在原地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虽未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其驾驶的车辆有投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已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建议法院对其在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霞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粤RMC****小车随案移送(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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