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4时08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浙B****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县丹峰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东谷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行人先行,与在路口北侧人行横道上步行的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10月12日颅脑损伤死亡。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46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警情卷宗、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一飞

检察员助理 夏秋虹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其他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