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二次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上午8时42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湘A*****号牌低速自卸货车,超核定载质量装载沙石、水泥涵管等,沿X018湘潭县县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湘潭县花石镇日华村团建组日华街南侧长下坡路段时,发现车辆制动失效,欧某某随即采取踩刹等相关措施,车辆仍无法控制,沿道路向坡下冲去,先后碰撞日华街道路上赶集行人及相对方向徐某某驾驶的湘C*****号小型轿车,造成彭某甲、张某某、彭某乙、王某甲、胡某甲、周某某、胡某乙、段某某、谢某某、胡某丙共10人死亡,彭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赵某甲、朱某某、王某乙、邬某某、胡某庚、彭某丁彭某丁、赵某乙、刘某某、王某丙、胡某辛、胡某壬、符某某、熊某某、周某某、贺某某共22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认定:欧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医疗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张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赵某甲、彭某丁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十人死亡、二十二人受伤,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峥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