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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8年11978年**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80121001543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喻家坳**乡太平山**村飞跃**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  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湘AG10Q5*****号轿车沿省道206线46KM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煤炭坝镇蔡家湾地段时遇被害人欧连香欧某甲由东往西横过道路,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的湘AG10Q5*****号轿车将被害人欧连香欧某甲撞倒,造成湘AG10Q5*****号轿车受损、被害人欧连香欧某甲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于同年10月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某某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

2020年5月24日、11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74800元,保险公司先后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813253.5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新群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5.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本案系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欧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属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欧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89722551354897****)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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