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83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46********,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由江油市蔬菜批发市场往太平镇三叉河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西山路南段“张钦诊所”地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欧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欧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查找肇事车辆后,主动向民警承认肇事车辆系自己所有,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加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有自首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碟3张)以及散件1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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