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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村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9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赣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G324线由惠州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96KM+200M(博罗县长宁镇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关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并碾压关某某,造成关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欧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雨亮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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