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现住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欧某某在租借的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内放置计算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参赌人员在百家乐赌博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同年12月上旬,欧某某雇佣被告人韩某某为该赌博场所操盘。
2020年1月7日22时05分许,民警至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机箱一台、涉案手机、人民币3万余元等,同时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某、赵某某、施某某等人。次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2019年11月25日至案发,上述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46余万元;2019年12月7日至案发,上述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86余万元;案发当日上述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9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其受被告人欧某某雇佣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做饭及打扫卫生,同年11月起,有赌客至上址赌博,欧某某系赌博场所老板的事实。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7日21时许,其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找被告人韩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3.证人仲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韩某某系操盘手的事实。
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7日18时许,其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欧某某系上址的房东,被告人韩某某系赌博场所操盘手的事实。
5.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7日晚,其等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韩某某系赌博场所操盘手的事实。
6.证人张某某、秦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7日,其等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欧某某系赌博场所老板,被告人韩某某系赌博场所操盘手的事实。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实王某乙将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以人民币5,000元的月租金租借给黄某某,租期5个月,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上址实际居住人为被告人欧某某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证实2020年1月7日22时05分许,民警依法对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检查,查获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机箱一台、涉案手机、《房屋租赁合同》、人民币3万余元等,抓获被告人韩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某、赵某某、施某某等人,上述物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照片,证实2019年11月25日至案发,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46余万元;2019年12月7日至案发,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86余万元;案发当日涉案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9余万元。
10.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外观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施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的到案情况。
13.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等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柴韵
检察官助理 陶奕安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韩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欧某某的辩护人黄文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陈昌伟,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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