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广东省郁某某人,无业,初中文化,住郁某某**镇**居委**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各自带备一把菜刀,到郁某某**镇**路**宵夜档与他人谈判,期间与同桌的被害人王Δ烁发生争执,后被害人王Δ烁先拿起一只啤酒瓶走向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即拿出菜刀冲到被害人王Δ烁身边,由被告人欧某某用刀架在被害人王Δ烁脖子上,造成被害人王Δ烁的脖子、耳部和脸部受伤。
经广东省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Δ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查、辨认、指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子力
附:1.被告人欧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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