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1********,汉族,高中,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管理区**生产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6********,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渔场**组。因赌博于2015年3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68********,汉族,高中,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赌博于2015年3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1********,汉族,专科毕业,共产党员,沅江市**局退休干部,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渔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住醴陵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卖淫嫖娼于2018年11月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四人以群主的身份在支付宝上创建赌博群并组织群内赌客在“湘竞技”app上进行赌博。之后四人安排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三人对该赌博群进行管理并代收群内的赌博“抽水”。该赌博群在开设期间通过向群内赌客“抽水”的方式共盈利人民币20万元。其中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四人均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冯某某、刘某某两人均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于2020年9月8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9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均于2020年9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支付宝转账及聊天记录及其他相关书证;
2.证人周某甲、沈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周某乙、康某某、罗某某、李某乙、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退赃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在案发后均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宇
检察官助理:曾艳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吴某某、瞿某某、郭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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