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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9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者,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瞿某某和范某某、杨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100号附1号的“卡特兰国际娱乐会”888号房间内,容留谢某某、吴某某、杨某乙、刘某某、袁某某等人与其共同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含氯胺酮等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欧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瞿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瞿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0]理化E鉴字第13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6.微信账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瞿某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薛飞

检察官助理 赵海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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