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44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栋**,住深圳市南山区**栋**。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街**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号街**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方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已决犯高某甲在本市注册成立深圳市阿**有限公司,租用福田区**商务中心**楼**室作为办公点,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2017年6月份,被告人欧某某与高某甲约定,放贷业务由高某甲全面负责;欧某某出资为高某甲公司提供贷款所需资金,每月赚取3分至10分不等的利息。为了非法获取更多利润,欧某某、高某甲等人共同密谋,在放贷过程采取向贷款客户收取高额手续费、考察费、给客户过账时制造虚假高额的银行流水以及诱骗客户签订空白借款合同等不法手段。随后,高某甲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已决犯高某乙、谭某某、范某某、李某甲、万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等人组成犯罪团伙,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高某甲作为公司法人,在该犯罪集团中负责全面管理和指挥;高某乙负责安排人员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及处理借款人投诉、报警等善后事宜;谭某某负责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管理公司账目和签订合同;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与范某某、李某甲、万某某、王某某等人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
该集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范某某、李某甲等人会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将借款人的财产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的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放贷诚意。高某甲得知借款人上钩后,即安排谭某某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等。同时,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谭某某在其他同伙的配合下,通过交替转账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将虚高的金额写进空白借款合同上。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接着,该集团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该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回到公司,高某甲随即将此笔款与参与作案的同伙分赃。
随后数日,高某乙会安排业务员致电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有多处借款为由不给其放贷。接着,高某乙还会安排其他业务员冒充出资人向借款人按虚高过账金额勒索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如索要未遂,就安排的业务员威胁借款人要向法院起诉,并以冻结借款合同上已抵押的房产向借款人施压。在多次勒索不成的情况下,高某甲便告知被告人欧某某借款人有赖账行为。欧某某合伙高某甲、高某乙、谭某某等人向法院出具实际未履约的借款合同、提供虚假证明等资料,试图通过向法院诉讼向借款人施压,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后因非法目的不能得逞而向人民法院撤诉。
经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与陈某某、方某某伙同高某甲等人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2017年7月初,被害人杨某花欲向方某某借款。同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对杨某花的房产进行公证后,伙同被告人方某某、己决犯李某甲等人与杨某花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作了杨某花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75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杨某花索取现金和转账,杨某花实际借款仅13.4万元。此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而是以杨某花隐瞒负债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杨某花,向杨某花索要人民币75万元。在勒索未果后,己决犯高某甲、高某乙便将杨某花欠款情况告知了被告人欧某某,欧某某随后以公司名义向高某甲、高某乙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同年7月13日,陈某某代表欧某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杨某花,对杨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杨某花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陈某某撤诉。
二、2017年7月中旬,被害人邓某科、邓某杏欲向陈某某借款。7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对邓某科的房产进行公证后,伙同方某某、己决犯谭某某、李某甲等人与邓某科、邓某杏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造了邓某科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5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邓某科、邓某杏索取现金和转账,邓某科、邓某杏实际借款仅人民币5.3万元。此后,方某某、陈某某、高某乙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放款,以邓某科、邓某杏隐瞒负债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邓某科、邓某杏,向邓某科、邓某杏勒索人民币15万元。迫于压力邓某科向方某某还款人民币3.76万元。随后,欧某某出具虚假证明,由方某某于同年9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邓某科、邓某杏,并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邓某科、邓某杏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方某某撤诉。
三、2017年6月底,被害人邱某英、夏某军欲向李某甲借款,后李某甲对被害人邱某英名下房产进行考察,并收取了被害人邱某英考察费人民币2000元。同年7月21日,范某某、谭某某对邱某英的房产讲行公证,后伙同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等人与邱某英、夏某军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作了邱某英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5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邱某英、夏某军索取现金和转账,邱某英、夏某军实际借款仅人民币5.95万元。此后,方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并以邱某英、夏某军隐瞒负债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邱某英、夏某军,向邱某英、夏某军勒索人民币50万元。追于压力邱某英向方某某还款人民币5.45万元。后欧某某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方某某于同年9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邱某英、夏某军,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邱某英、夏某军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方某某撤诉。
四、2017年7月中旬,被害人曹某盈通过中介找到李某甲意欲借款。后李某甲对曹某盈的房产进行考察、公证。同年7月25日,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及已决犯范某某、万某某等人在本市罗湖区蔡**街**快餐店与曹某盈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作了曹某盈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8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曹某盈索取现金和转账,曹某盈实际借款仅人民币3.38万元。此后,方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并以曹某盈隐瞒负债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曹某盈,向曹某盈勒索人民币20万元。在勒索未果后,欧某某以之前相同方式向方某某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同年7月28日,方某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曹某盈,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曹某盈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方某某撤诉。
五、2017年7月25日,被害人黄某强急需现金欲向李某甲借款,后方某某、万某某对黄某强的房产进行公证并伙同陈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等人于同年7月31日与黄某强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作了黄某强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5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黄某强索取现金和转账,黄某强实际借款仅人民币4.8万元。此后,方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谭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黄某强隐瞒负债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黄某强,向黄某强勒索人民币15万元。在勒索未果后,欧某某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谭某某于同年8月7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黄某强,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黄某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迫于压力,黄某强于同年9月4日向谭某某还款人民币5.1万元。同年10月18日,谭某某撤诉。
六、2017年7月底,被害人韩某定急需现金欲向方某某借款,后方某某对韩某定的房产进行公证并伙同谭某某、万某某、李某甲等人于同年7月28日与韩某定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作了韩某定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6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韩某定索取现金和转账,韩某定实际借款仅人民币10.5万元。此后,方某某、李某甲、谭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而是以韩某定隐瞒负债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韩某定,向韩某定勒索人民币60万元。在勒索未果后,欧某某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谭某某于同年8月1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韩某定,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韩某定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谭某某撤诉。
七、2017年8月3日,被害人朱某欲向李某甲借款,后李某甲、谭某某对朱某的房产进行公证后,伙同万某某在本市罗湖区蔡**街*8快餐店与朱某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造了朱某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6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朱某索取现金和转账,朱某实际借款仅人民币7.3万元。此后,方某某、李某甲、万某某、谭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朱某隐瞒负债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朱某,向朱某勒索人民币20万元。在勒索未果后,欧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谭某某于同年9月7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朱某,并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朱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谭某某撤诉。
八、2017年8月9日,被害入伍某欲向李某甲借款,次日,李某甲、范某某、万某某等人对伍某的房产进行公证后,伙同谭某某与伍某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造了伍某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3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伍某索取现金和转账,伍某实际借款仅人民币l.8万元。此后,李某甲、万某某、谭某某、范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伍某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朱某,向伍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在勒索未果后,同年9月8日,欧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谭某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伍某,并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伍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 日,谭某某撤诉。
九、2017年8月初,被害人车某欲向李某甲借款。后范某某对车某的房产进行公证,。同年8月14日,陈某某伙同李某甲、杨某甲等人与车某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提前还款协议,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作了车某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5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车某索取现金和转账,车某实际借款仅人民币6.7万元。此后,陈某某、谭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车某隐瞒负债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车某,向车某勒索人民币15万元。同年9月30日,车某还款人民币8万元后,与高某乙在本市福田区福保派出所达成和解。
十、2017年8月18日,被害人龙某欲向王某某、范某某借款。同年8月23日,王某某、范某某对龙某的房产进行公证后,伙同谭某某与龙某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造了龙某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5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龙某索取现金和转账,龙某实际借款仅人民币7500元。此后,王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范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龙某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龙某,向龙某勒索人民币20万元。在勒索人民币20万元未果后,同年9月5日,欧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谭某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龙某,并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龙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17日,谭某某撤诉。
十一、2017年8月底,被害人兰某欲向谭某某借款。同年8月31日,王某某、范某某对兰某的房产进公证后,伙同谭某某、杨某甲与兰某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兰某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6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兰某索取现金和转账,兰某实际借款仅人民币3万元。此后,王某某、杨某甲、谭某某、范某某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兰某隐瞒负债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兰某,向兰某勒索人民币15万元。在勒索人民币15万元未果后,同年10月11日,欧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谭某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兰某,并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兰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谭某某撤诉。
十二、2017年8月30日,被害人黄某华欲向杨某甲借款,后杨某甲、范某某对黄某华的房产进行公证后,伙同李某甲、王某某、谭某某与黄某华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造了黄某华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3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黄某华索取现金和转账,黄某华实际借款仅人民币3.72万元。此后,王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范某某、杨某甲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黄某华隐瞒负债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黄某华。同年9月5日,欧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谭某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黄某华,并对被害人名下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黄某华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20日,谭某某撤诉。
十三、2017年9月初,被害人许某欲向杨某甲借款。杨某甲对许某的房产进行公证后,伙同李某甲、王某某、谭某某与许某签订了空白合同、承诺书,以交替转账的方式制造了许某名下银行账户有人民币30万元的虚高进账记录,同时以收取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为由向许某索取现金和转账,许某实际借款仅人民币3.2万元。此后,王某某、李某甲、谭某某、杨某甲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约放款,以许某隐瞒负债己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许某,向许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4日,许某还款人民币3.2万元后与高某乙在本市福田区福保派出所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银行账户冻结明细表、照片说明书、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角色分工表、案件信息汇总表、被告人欧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调取涉案号起诉资料及案卷材料、提取笔录、调取涉案机号码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调取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手机微信截图、被害人提交的通话录音翻译及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案民事材料、报案材料、河马在线的网站、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民事裁定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借款合同、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调取涉案商户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等12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花、曹某盈等8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被诈骗的视听光盘12张、涉案公司的出入账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方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再昕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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