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醴陵市**街道**栋**室。2008年因吸食冰毒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因吸毒被醴陵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6年因吸食冰毒被醴陵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醴陵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理发师,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醴陵市**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欧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中旬的晚上,由宋某某与张某某各自出100元钱,由张某某购买冰毒后伙同宋某某在位于张某某家的二楼卧室内利用吸毒壶和玻璃漏斗等吸毒工具采取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2、2019年4月10号下午,由张某某、欧某某各出100元钱,由宋某某从“根伢及”处购买冰毒后在位于宋某某家的客厅内三人内利用吸毒壶和玻璃漏斗等吸毒工具采取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3、2019年4月12、13日左右,欧某某转账100元红包给宋某某,宋某某从“根伢及”购买冰毒后伙同欧某某在宋某某家的客厅内吸食冰毒,之后张某某也来到宋某某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4、2019年4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宋某某与张某某各出50元钱,由宋某某从“根伢及”购买毒品后,两人在张某某家的一楼洗头发的地方利用吸毒壶和玻璃漏斗等吸毒工具采取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5、2019年4月15日左右的一个下午,由欧某某、张某某各出50元钱,由宋某某从“根伢及”购买冰毒后,三人在宋某某家的客厅内轮流吸食冰毒。
6、2019年4月16、17日左右的一个下午,由欧某某出100元钱,由宋某某从“根伢及”购买冰毒后在宋某某家的卧室内两人利用吸毒壶和玻璃漏斗等吸毒工具采取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7、2019年4月19日下午,宋某某、欧某某各出50元钱,由宋某某负责从“根伢及”购买冰毒,后两人在欧某某家的客厅内利用吸毒壶和玻璃漏斗等吸毒工具采取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8、2019年4月22日下午.宋某某从“根伢及”购买100元冰毒后,来到欧某某家,之后两人利用吸毒壶和玻璃漏斗等吸毒工具在欧某某家客厅内采取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当日晚上,由张某某出100元钱,由宋某某从“根伢及”处购买冰毒,后两人在张某某家的二楼卧室内轮流吸食冰毒。
9、2019年4月24日下午,由欧某某出100元钱,宋某某从“根伢及”处购买冰毒后回到自己家中,后伙同张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轮流吸食冰毒。随后宋某某带着剩下的冰毒和吸毒工具到欧某某家,在欧某某家中的卧室内两人利用吸毒壶和玻璃漏斗等吸毒工具采取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照片;2.被告人宋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和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欧某某、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雄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欧某某、张某某均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起诉书副本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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