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7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湖南省株洲县**镇**村庙**组**号。2018年7月6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株洲市,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唐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系长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株洲**县**江**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负责人,2018年6月因需要向**公司提供发票报账用于支付部分劳务开支,于是找到被告人欧某某,要其帮忙开具110万元左右的砂石发票用于项目上的劳务开支报账,双方约定开票金额的3%作为开票费用,后欧某某帮其开具了13份,价税合计121.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内容均为非金属矿石*砂石,开票单位:湖南**商贸有限公司(11张),发票号分别是:18749494、价税合计:99900元,18749495、价税合计:99750元,18749496、价税合计:99750元,18749497、价税合计:99750元,18749498、价税合计:99750元,18749499、价税合计:99600元,18749500、价税合计:99600元,18749501、价税合计:99600元,18749502、价税合计:99600元,18749503、价税合计:99000元,18749504,价税合计:99300元,合计金额共计:1095600元,开票单位:株洲**建材有限公司(2张),发票号:05213973,价税合计:26000元,05213974,价税合计:89900元。被告人唐某甲拿到发票后,安排其项目会计唐某乙将发票送至**公司报账,经**公司财务人员审核,上述发票为真实发票,2018年9月7日,因唐某甲无法提供湖南**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公司无法付款,因此被告人唐某甲没有向欧某某支付开票费用,后被告人唐某甲从**公司将发票退还给被告人欧某某,根据公安机关向税务部门调取的**公司2018年申报纳税登记情况,**公司己将上述票据进行申报,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上述开票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株洲**建材有限公司)从未与长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实际业务往来,所有发票均为被告人唐某甲在被告人欧某某处取得。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税务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辨认等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唐某甲明知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唐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欧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遗漏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处被告人唐某甲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16****)。
2、本案卷宗三册;
3、讯问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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