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绰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绰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欧某某在英利镇土贡村遇见同村人被告人卓某某,便对卓某某说:“仁啊!我现在也开始贩卖毒品了,如果知道什么人要购买毒品吸食就给我介绍吧”!同时卓某某便也同意欧某某的要求。时至当天下午17时左右,李某某就打电话给卓某某问:“仁啊!你是否知道什么人贩卖毒品,帮我购买50元钱吧”!这时卓某某就向李某某介绍说:“我村欧某某现在也开始贩卖毒品了,我现就和他在一起,你到我们村后面等我们吧”!这样李某某就到土贡村村后面江遇上欧某某和卓某某,这时李某某就将一张面额为50元钱的人民币递给欧某某,欧某某接过李某某的钱后就将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着的毒品交给李某某后离开现场。李某某向欧某某购买到毒品后就在附近找个地方吸食完。
2016年7月25日早上9时左右,李某某来到土贡村卓某某的住宅,委托卓某某联系欧某某购买50元钱毒品,当时卓某某也同意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欧某某的电话(欧某某的电话是:13692346454,卓某某的电话是13620443899),当时卓某某在电话里对欧某某说明李某某想购买50毒品,并说李某某已经在他家中等了。不久,欧某某就来到,李某某就将一张面额为50元钱的人民币递给欧某某,欧某某接过李某某的50元钱后就将一小包用红色塑料包着的毒品交给李某某便离开。李某某将毒品吸食完。
2016年7月27日早上10时左右,欧某某和卓某某等人正在土贡村一铺子处闲坐的时候,李某某打电话联系欧某某要向其赊50元钱毒品吸食,欧某某接到电话后也就同意,接着欧某某打电话给卓某某,委托卓某某将50元钱毒品带到覃斗镇讨泗村交给李某某,当时卓某某也同意,这时欧某某就离开小卖部往土贡村里走去,卓某某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后也向欧某某刚才走的方向行去,就行在土贡一路上欧某某将50元钱一小包用红色塑料包着的毒品给卓某某,卓某某拿到毒品后就送去讨泗村交给李某某吸食。
2016年7月27日16时左右,李某某用电话联系欧某某要购买100元钱毒品海洛因(李某某的电话:18476800783),欧某某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后在电话里当场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土贡村至覃斗镇路段一龙眼园处进行交易。不久,欧某某独自一人走到双方约定的地点遇上李某某,这时李某某就将一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交给欧某某,欧某某接过李某某的钱后就将随身带来的一小包毒品交给李某某。当李某某与欧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经称量,缴获的一小包毒品,净重0.09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欧某某、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3月8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卓某某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3.扣押本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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