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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抢夺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为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一部摩托车载着朋友蔡某某,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百货时,看到被害人黄某某站在路边,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被告人欧某某遂想把该条金项链抢走,便下车并让蔡某某将摩托车开走。后被告人欧某某走到被害人黄某某身后,趁其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经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177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从被告人欧某某处追回该条黄金项链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被抢黄金项链;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黄金饰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琼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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