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欧华邦(曾用名欧华帮),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号。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华邦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欧华邦经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向“三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公斤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定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义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人民币3万元。5月6日晚,被告人欧华邦搭乘朋友伍某某驾驶的粤H9****号小汽车,从肇庆市广宁县去至东莞市虎门镇,被告人欧华邦独自下车与“三某某”的人员完成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欧华邦携带992.61克毒品氯胺酮,搭乘伍某某驾驶的车辆从东莞市返回肇庆市,准备与“义某某”完成毒品交易,车辆途经广州市、佛山市南海区、三水区等地。5月7日0时许,被告人欧华邦在肇庆市四会市S8广佛肇高速莲花出口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粤H9****号小汽车内查获上述992.61克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华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华邦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992.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荣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欧华邦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六张、散页一份;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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