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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文杰、王子圣,系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粤L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祥路由北往南超速行驶(经检验,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9km/h),至泰祥路“长安马自达专营店”门口路段时,与从该车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泰祥路的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发生碰撞,造成该名女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欧某某驾车逃逸后自首。经认定,欧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女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 熊椿炎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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