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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欧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0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凯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7日,在驻马店市开发区正阳路**酒店502房间,被告人欧某趁被害人葛某某上厕所期间,将被害人葛某某放在房间502房间桌子上面的7000元钱现金偷走;

2、2019年7月30日,在驻马店市开发区文明路**酒店301房间,被告人欧某以可以通过打牌“出老千”形式包赢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的信任,将被害人崔某某的7000元钱现金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7000元钱,数额较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7000元钱,数额较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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