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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78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程俊涛,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刘燕颖、林雪飞(二人均已判决)经商量通过“掉包”方式拿他人货物,然后将货物出售获利。2017年10月初,刘燕颖在广州市**区**村**路**区**号的**商行找到被告人欧某某让其在“掉包”的过程中帮忙换货、存货、售货。

2017年10月31日,欧某某同意后,林雪飞找到被害人K**(非洲加纳人)称要介绍出售一批二手鞋。2017年11月2日,林雪飞带着K**前往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对面范某某的仓库看货品并与范某某达成购买协议。后林雪飞、刘燕颖通过报低海运费方式,骗得K**让林雪飞、刘燕颖负责货物的海运及报关工作,从而为其掉包创造便利。

2017年11月12日、11月27日K**从范某某的仓库先后二次分别购买了855包二手鞋(价值约2848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8.8万元)、828包二手鞋(价值约27324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8.03万元),并分别支付了海运费19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540元)、2400美元(折合人民币15840元)给林雪飞,让其负责海运及报关。后刘燕颖安排货柜将货物装柜,在准备运往广州南沙港装船的过程中,刘燕颖电话要求货柜司机中途将货物拉到欧某某的**商行进行重新装货。后欧某某安排工人将原货物卸下,装上欧某某商贸行里的垃圾鞋子后再重新封柜运往南沙港。后欧某某将上述换下的鞋子屯放在自己商贸行仓库,林雪飞多次带着客户来到欧某某商贸行购买该批鞋子,后欧某某将鞋子销售出去,并将钱款分给刘燕颖、林雪飞。

2019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口头传唤欧某某至公安机关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K**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锋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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