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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欣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四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欣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宁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欣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欣某系宁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欣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拖欠张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5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6 800元,后逃匿。2019年8月15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倍欣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倍欣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被告人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欣某已足额支付上述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考勤表、工资明细表、投诉登记表、调查笔录、工资欠条、拖欠工资清单、限期整改指令书、短信通知记录、现场送达照片、收条、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宁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欣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欣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花

检察官助理:陈亮瀛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欣某现在上海市嘉定区**路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81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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