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次称多吉,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91981********,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住新龙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称多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次称多吉使用自制塑料片,将康定市炉城镇溜溜城B栋7-5室防盗门捅开,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客厅鞋柜上的黑色女式手提包,取出包内2185元现金后,将手提包弃于该楼一楼楼梯间并逃离现场。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次称多吉在雅安市蓝翔宾馆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亦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称多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称多吉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次称多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次称多吉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次称多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佳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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